霹雳政变十年后(二):迄今未解的宪政疑难 |《当今大马》

霹雳政变十年后: 迄今未解的宪政疑难

霹雳政变十年后(二):

迄今未解的宪政疑难

刘伟鸿,2019年2月13日

按照惯例,在君主立宪制度下,统治者只是虚位君主。但自1985年起,一些州属的统治者展示权力,自选一州的行政首长,包括州务大臣与首席部长。

这当中包括沙巴(1985年)、登嘉楼(2008年)、玻璃市(2008年及2018年)及雪兰莪(2014年)。但这4个案例,都不比2009年霹雳政变来得轰动。

10年前,霹州发生政变,苏丹(已故)阿兹兰沙行使酌处权,裁定民联原任大臣尼查不再享有州议会的多数支持。

虽然州议会并未确认尼查是否掌握多数支持,但苏丹当时裁定尼查并非合法大臣,进而拒绝尼查解散州议会,以举行闪电选举的要求。

反之,苏丹阿兹兰沙要求尼查辞职,并且同意让国阵大臣赞比里筹组新政府。

如此一来,身为前最高法院院长的苏丹阿兹兰沙,也成为马来西亚历史上首位在非大选期间,直接涉及中途换政府的君主。

民联一直坚持自己是合法州政府,并把双包大臣案带上法庭。虽然他们一度在高庭获得“初胜”,之后在上诉庭与联邦法院却接连失利。

联邦法院在终审时裁决,即使大臣向统治者建议解散议会,而议会也没通过不信任大臣动议,苏丹依然可以悬空大臣职位。

法院也裁示,苏丹可以在议会外,判断哪一名州议员获得议会的多数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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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选多数支持议员

法院在2010年2月9日的终审裁决为长达逾一年的霹州政变划上句号。然而,类似的宪政争议,在接下来10年间仍数次上演。

四年后的2014年,公正党在雪州发动“加影行动”,并推举时任党主席旺阿兹莎出任雪州大臣。

虽然旺阿兹莎获得过半州议员支持,但雪州苏丹沙拉弗丁并没御准让旺阿兹莎出任大臣,反而让国际山庄州议员阿兹敏脱颖而出。

类似的情况在2018年大选后再现。玻州淡汶都浪州议员依斯迈卡欣(Ismail Kassim)掌握议会多数支持,最终玻州拉惹端姑賽西拉祖丁却钦点敏冬州议员阿兹兰(Azlan Man)出任大臣。

阿兹兰也是509大选后最后一名宣誓就任的州首长。当时,他独自一人宣誓,而其他国阵州议员都杯葛阿兹兰宣誓仪式。

雪玻两州大臣案中,无人入禀法庭挑战统治者的委任。但同样在2018年大选后,沙巴发生双包首长争议。国阵双溪西埔架(Sungai Sibuga)州议员慕沙阿曼上庭挑战民兴党主席沙菲益阿达的首长地位。

慕沙阿曼跟2009年的尼查一样,他宣称统治者不能革除行政首长,并要求法庭宣判沙菲益当选沙巴首长无效。

不过,亚庇高庭引述2009年霹雳政变案,指统治者无需通过州议会信任投票,就可裁定一州首长是否享有议会多数支持,进而宣判慕沙阿曼败诉。

减少两个灰色地带

虽然霹雳政变迄今已十年,但从后来的三宗案例看来,大臣或首长的委任机制仍充满紧张与政治不稳定。

槟城研究院研究员黄进发接受《当今大马》访问时指出,就委任或开除一个内阁而言,宪法出现灰色地带。

“我们必须在至少两个方面,减少灰色地带。第一,霹雳事件显示,当一个获得多数议席掌权的政府倒台,行政首长要求重选应获御准,除非当中出现强大否决理由。”

“第二,当一个政党或联盟清楚掌握多数议席优势,其推荐的首相、首长或大臣人选应当受委。”

“元首不能要求另一名候选人,抑或从数名人选的名单来钦点行政首长。”

效仿德日清楚阐明

黄进发倡议,马来西亚可以效仿日本或德国,清楚阐明行政首长必须获得议会直接选举推出,而不是仰赖现有宪法的模糊、古老的“掌握多数议员信任”条文。

“这项改革可以从没有马来统治者的州属开始,让公众评估是否有效。有了明文规定程序,沙巴州元首在1985年及2018年委任两名州首长的风波,就可以避免。”

日本宪法第6条文及第72条文阐明,国会动议选出首相,天皇则需要委任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人选当首相。

德国宪法第63(2)条文则 说明,总统必须委任德国联邦议院选出的总理人选。

政党仰赖元首裁决

群议社成员黄业华认同,尽管马来西亚沿袭英国西敏寺议会民主制度,但委任行政首长时,并没继承英国惯例。

“英国就有国会主权,议会至上原则。我们这里则没尊奉这种原则。当年,国阵只是联署一封信给霹雳苏丹,说获得多数支持。后来雪州加影行动,旺阿兹莎也签署一封信给雪州苏丹说,她获得多数支持。”

黄业华认为,如此现象让统治者间接影响民主进程,特别是影响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。

“如此之下,统治者可以参政和操纵政治,无助民主现象,统治者应当只是虚位君主。”

基于此,黄业华倡议政府修宪,按照国州议会同意委任行政首长,以修补这个缺陷。

纳入不信任投票制

黄业华相信,国州议会应当是最适合的平台,来委任行政首长。

“你想像,我们现在的重要职位,无论是政府机关、大法官都要得到国会批准,如果这些职位都需要经过国会同意,为何首相的委任没经过国会委任程序,直接去到元首?”

他也说,政府应当修法,规定国会纳入不信任投票,来鉴定国会为国家最高集体决策体制。

英国在2011年通过《2011年定期国会法令》(Fixed Term Parliament Act 2011),明确阐明不信任动议事宜。

马来西亚则没有类似的法令,国会的动议也以政府事务优先。前朝政府掌政期间,时任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预先 封杀倒纳吉 不信任动议,还训斥希盟玩弄政治,意图陷他于不义。

关键为君主守惯例

无论如何,宪法专家沙立占(Syahredzan Johan)认为,国会无需修宪纳入不信任投票,最关键为君主遵守西敏寺制度惯例。

“任何政府,特别是‘新马来西亚’的新政府应当确保,他们所享有的信任可在议会厅内接受测试。倘若出现任何不信任动议,新马来西亚政府应当允准提呈和辩论。”

“英国脱欧动议后,政府允许提呈不信任特丽莎梅政府的动议。”

“你可以开始从惯例做起。霹雳变天的最大问题是,你不需要在州议会中测试或展示一人享有的多数信任。”

“我们可以保持现状,不需要修法。惯例存在是有原因的。”

“有时候,我们没必要重选。举例而言,倘若一个新政府在选后一个月内出现危机,而立宪君主认为,大家才刚刚过完大选,无需要再面对另一场选举。”

“这只是罕见的例子。我认为不需要修宪,但立宪君主需要遵守惯例。”

议会民主操作失灵

南方大学学院助理教授潘永强也认同沙立占的说法。但他称,一旦出现宪政僵局,统治者就应同意解散议会,还政于民。

他点出,十年前的霹州事件之所以会演变成宪政危机,主因是统治者拒绝原任大臣解散州议会的要求,以致议会民主操作失灵。

“但在议会精神下,当行政首长认为政局起了变化,议会支持不明确,你大可解散。苏丹或元首尽可能不要拒绝解散议会的要求,除非解散要求不合理。”

“只是当时候已经是政局出现重大变化。有人跳槽会影响政权稳定。如果苏丹愿意解散州议会,宪政僵局就可以化解,通过选举,由选民判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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